一、機動車為什么要辦理報廢
按照國務院令2001年第307號規定,車輛達到規定使用年限或破損到一定程度都必須實行報廢,統一交由國家指定的有報廢汽車經營權的公司收購,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處理報廢車輛。
一、無論車輛是否行駛,如果沒有辦理稅費注銷或報停(憑《報廢汽車回收證明》辦理),車主單位仍需承擔費用和滯納金。
二、車輛號牌及檔案沒有注銷,車主單位要繼續承擔該車輛的使用責任,如造成交通事故或被其他人用于從事違法活動的,車主單位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;
三、國家明確規定禁止報廢車輛上路行駛。公安交管、公路管理等部門對報廢車輛上路實行嚴格檢查,一經發現將立即查扣;并對駕駛人員進行處罰。
四、車輛定編單位由于沒有辦理車輛報廢手續,沒有定編指標,無法購進新車。
五、違反機動車報廢規定,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二、機動車使用年限表
機動車使用年限表 |
機動類型和用途 | 使用年限 |
載客車 | 營運 | 出租 | 小、微型(含轎車越野車) | 8年 |
中型 | 8年 |
大型 | 19座及以下 | 8年 |
19座及以上 | 8年,可延4年 |
旅游 | 10年,可延10年 |
其他 | 10年,可延5年 |
非營運 | 小、微型(含轎車) | 15年,可延 |
大、中型 | 10年,可延10年 |
載貨車 | 微型 | 8年 |
重、中、輕型 | 10年,可延5年 |
專項作業車 | 礦山作業專用車 | 8年,可延 |
其他專門作業車 | 10年,可延 |
三、機動車報廢需提供的證件
分公車和私車,其中公車指行駛證上車輛所屬為單位、公司、社團法人等的車輛。
一、公車需提供《機動車行駛證》原件、《機動車登記證書》原件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;填寫《委托書》(點擊下載)并蓋章。
二、私車需提供《機動車行駛證》原件、《機動車登記證書》原件、車主身份證復印件。
四、中小客車報廢前需要注意的問題(貨車、大客車除外)
如果中小客車報廢后需要使用更新指標購買新車,則檢查《機動車登記書》上面的數據是否存在如下問題:
1、《機動車登記證書》排量欄無排量數字(需要補排量);
2、私車《機動車登記證書》上身份證號碼為15位(需升級為18位);
公車《機動車登記證書》上無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號碼最后數字前面
為“/”(需補錄入或更改為“—”);
如果存在上述問題,需要攜帶《機動車行駛證》、《機動車登記書》;
私車攜帶車主身份證原件;公車則攜帶《組織機構代碼證》原件、
《代碼證U盤》、《委托書》、經辦人身份證原件,
至廣州市任一車輛管理所辦理升級或補錄入手續后再辦理報廢手續。